(2016年3月2日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力度,推动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的建议,是指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预算审查前,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本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及预算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二、听取人大代表对预算的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邀请代表参加预算执行及预算编制相关调研工作,并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邀请代表听取市人民政府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的汇报,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邀请代表参加预算初步审查工作,并根据初审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根据当年确定的预算审查重点,负责组织听取相关领域的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社会各界对预算工作的建议,在组织听取市人民政府上年度预算执行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编制情况汇报工作的同时,通过市人大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发出公告,就政府预算工作广泛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及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汇总,纳入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意见,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发政府研究处理。对代表针对部门预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交由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及预算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研究处理情况后,由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向代表进行反馈。
(三)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起草预算审查报告稿时,应充分吸收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和预算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六、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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