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日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处理工作的监督力度,不断强化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职能,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制,依据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指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作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将报告中反映的各类问题的整改情况,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
二、根据审计整改期限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市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本年度召开的第二次常委会会议上,作上一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在市人大常委会本年度召开的第二次常委会会议前,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上一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稿进行预审,并提出预审意见,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落实。
四、市人民政府将修改后的报告稿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五、市人民政府应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并在审议意见规定时限内答复办理情况。
六、在本年度召开的第三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市人民政府作关于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时,应继续对本年度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整改情况报告中反映的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问题的后续整改情况进行报告,并对未整改问题的原因做出说明。
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严重、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进一步监督。
八、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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