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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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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12-29  作者: 字号:[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办法  
   

2016年12月28日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提高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可行性,保证立法计划有效实施,根据《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立法计划应当按照立法权限,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体现特色、保证质量的基本思路,维护法制统一,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做到科学合理安排,通过立法引领,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在编制立法计划前,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将所征集和收集到的立法意见、建议,进行汇总、筛选、研究,形成立法项目库。

立法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常委会法工委应当每年对项目库内容进行及时补充、调整。

第五条 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始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立法计划应当从立法项目库中提取。

立法计划分为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是指年度内安排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已经启动调研起草工作,为下一年度立法做准备的项目,成熟时也可以年内提请审议。

    第六条 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应当附有立项报告书,立项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

    (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重要问题的协调情况等有关说明;

    (三)调整对象和范围;

    (四)法规草案的主要内容;

    (五)拟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间;

    (六)相关上位法的立法动态;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拟列入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应当在立法报告书后附法规草案及说明和相关材料。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优先列入立法计划:

(一)贯彻落实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行政管理、民生等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决策,急需立法且条件成熟的;

    (二)国家和自治区尚未立法,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立法权限内可以先行立法的;

(三)上位法制定、修改或者现有规定已经不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需要进行相应修改或者废止的;

    (四)上位法明确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办法的;

(五)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案且立法条件成熟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法建议项目,不得列入立法计划:

    (一)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与相关上位法或者与改革发展要求不一致的;

    (二)相关上位法正在制定或者修改的;

    (三)应当通过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的;

    (四)上位法规定比较明确、具体,无需补充细化的;

    (五)项目涉及的法律关系不确定或者重要问题没有协调一致的。

第九条 常委会法工委在充分协商、沟通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及说明。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由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通过后的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委会党组报请市委批准后实施。同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及时与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法制部门沟通,掌握立法计划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召开立法计划落实和调整协调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与起草部门沟通,掌握立法计划项目起草进程,确保项目有效落实。

第十一条 立法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文章引用:http://www.eanetsoft.com/regulations-29-1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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