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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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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10-17  作者: 字号:[ ]
 
乌兰察布市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2017年9月26日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四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旗县发展规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教育、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本级人民政府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每次会议时间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在年初举行,会议议程应当包括:听取和审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工作的报告;其他事项。

第二次会议一般在年中举行,会议议程应当包括:听取和审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代表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其他事项。

第九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副主席。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将开会的时间和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代表。

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主席团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决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本次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

(五)批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六)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有关工作;

(七)其他有关筹备工作。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事项的决定。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全体会议由执行主席主持,代表团会议由各代表团推选一至二名召集人主持。

主席团一般由五人至七人组成。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推选执行主席;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选举办法草案;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应当让代表充分发表意见。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作审议发言。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由上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十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八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财政预算草案,应当对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是否适当等进行重点审查。

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对财政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由主席团将预算审查及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财政预算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作出评价;对本年度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否批准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建议;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提交本次会议的议案,须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也可以在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表决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办理并负责答复。能够在会议期间答复的,应当及时答复。需要进一步研究处理的,承办部门应当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两个月内答复,遇有特殊情况至迟不超过三个月答复。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具体明确,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时,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二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各项报告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询问,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派人说明。

第二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二十四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五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根据需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和其他活动;

(四)密切同人大代表的联系,通过各种形式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办理;

(五)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印发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七)受理代表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并负责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

(八)协助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做好基层换届选举的有关服务和组织工作;

(九)充分发挥“代表之家”的作用,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学习培训,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十)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十一)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十二)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听取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工作。

主席团会议由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作出决定。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全体会议。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引用:http://www.eanetsoft.com/regulations-29-1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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