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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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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11-23  作者: 字号:[ ]
 
bet365娱乐网址常委会关于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 11 19日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察布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乌兰察布市及旗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旗长、副旗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及旗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副旗长、副县长、副区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乌兰察布市及旗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派出机构的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乌兰察布市及旗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乌兰察布市及旗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或者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


第八条  乌兰察布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宣誓仪式采取单独宣誓和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被任命人员中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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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引用:http://www.eanetsoft.com/regulations-29-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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