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9月9日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预算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财经专业咨询工作,充分发挥财经咨询专家的作用,提高人大财经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对专家咨询工作的需求,按照专业门类健全、知识结构合理、人员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财经咨询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1人,成员7人左右。财经咨询专家实行应届聘任制,任期与当届人大常委会相同。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咨询专家在各有关部门根据具体要求推荐的基础上,经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拟定人选后,由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决定聘用人员,并以常委会名义颁发聘书,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专家所在单位。 第四条 财经咨询专家应当具有财经领域的研究、管理、监督等工作经历,并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家和自治区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及形势。 第五条 财经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和完善财经方面的规章制度提供咨询; (二)参与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决算草案及其相关的报告等方面的审查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有关财经工作方面的专题调研、咨询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和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财经咨询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并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积极为人大财经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告知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财经咨询专家履职活动的组织安排、管理服务、培训等工作,并及时解决专家在履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财经咨询专家在受聘期间应遵守有关制度和保密规定,不得以财经咨询专家名义从事与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财经咨询专家因故不能承担财经咨询工作任务,或由于主观原因经常不参加履职活动,或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的,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予以解聘,同时补聘新的人员。 第十条 财经咨询专家的工作经费统一从人大财经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工作补贴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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