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试行) (2014年11月11日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的全面工作或专项工作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行为。 第三条 开展工作评议应当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推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评议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有关工作委员会承办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评议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市人民检察院; (四)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 第六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接受人大监督及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六)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主任会议主要处理评议工作中的下列事项: (一)确定工作评议的具体对象、内容; (二)审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 (三)审议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和审定评议意见; (四)审议通过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方案,听取和审议被评议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五)处理评议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工作委员会承办评议工作的有关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起草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二)收集、整理评议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材料; (三)承担评议活动的有关协调、联络工作; (四)督促检查被评议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 根据评议工作的需要,组成若干工作评议调查小组(以下简称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邀请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办公厅及相关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参加,也可邀请驻市的上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专业人员参加。其主要职责: (一)结合工作评议的内容,组织调查小组成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调查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情况,形成调查报告; (三)起草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 第四章 评议准备 第十条 工作评议的具体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市人大主任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初的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大主任会议审定后,由市人大办公厅、相关工作委员会、调查小组和被评议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评议调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和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被评议单位应根据评议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向市人大常委会和调查小组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作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五章 评议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小组应按照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深入被评议单位进行调查了解,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自治区、市、旗(县、市区)有关领导、部门、服务对象、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全面客观地了解被评议工作的情况,形成对被评议单位的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被评议单位和各有关方面应根据调查小组的要求,协助、配合评议工作,如实介绍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评议会议 第十五条 评议会议议程: (一)被评议单位作工作报告; (二)评议工作调查组作调查报告; (三)常委会召开联组会议进行评议; (四)被评议部门作表态发言; (五)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讲话; 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形式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满意票达到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测评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以上的,为测评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含半数),为测评不满意。 第十六条 调查小组应及时形成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被评议单位,报送乌兰察布市委,并通报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市政府(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同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评议整改 第十七条 被评议为满意、基本满意的单位,要对部分评议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在3个月之内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被评议为不满意的单位在收到评议意见1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整改方案,并在3个月内向市人大主任会议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关工作委员会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整改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并向市人大主任会议汇报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 被评议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由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并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再次表决。若表决对象仍被测评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启动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初次测评为不满意的单位,在一个月之内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方案、在三个月之内未将整改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再次测评时仍为不满意的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据《监督法》,给予处理;对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组织部门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评议中所反映的评议对象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转交有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阻碍、干扰评议,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试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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