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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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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6-16  作者: 字号:[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  
   
 

 

 

 

 

 

 

 

 

 

 

 

(2014年11月11日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效,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年度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确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满意度测评项目应当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满意度测评项目。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进行满意度测评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拟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内容进行视察或者调研,充分了解该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调研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测评时参考。

第五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专项工作报告或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下列情况,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二)专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及社会效果;(三)报告所反映专项工作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四)报告查找问题的准确性,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五)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交由研究的各方面意见的回应和处理情况;(六)报告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七)主任会议确定需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满意度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三个等次中选择一个等次,不选择、多选择的投票无效,不纳入计票范围。

第七条 经表决,满意票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满意;不满意票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不满意;其他情况视为基本满意。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即为该报告未获通过。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向有关机关作出通报,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在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作报告。对重作的报告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可按监督法规定启动其他监督方式。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文章引用:http://www.eanetsoft.com/regulations-29-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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