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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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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4-12  作者: 字号:[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办法  
   

201641日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做好bet365娱乐网址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综合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情况,形成的监督意见。

对需要作出决定、决议的事项,由常委会作出决定、决议,可以不再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条 审议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根据调研或执法检查情况提出草稿,结合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初稿。

第三条 审议意见初稿要全面准确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其中的主要意见应当体现多数组成人员的共同意愿,同时应当反映少数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重要意见。

审议意见应当包括对所审议事项的总体评价、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办理时限要求等内容。

审议意见对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概括要客观、准确;对改进工作的监督意见要明确具体,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审议意见初稿经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侧重联系的副秘书长审阅,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签后,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交由市“一府两院”办理。

第五条 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市“一府两院”为承办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承办工作责任人;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为督办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督办工作责任人。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审议意见,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接收和回复。

第七条 承办责任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提出办理结果的报告;对涉及重大、复杂问题,承办工作难度较大的,最迟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办理结果的报告。

第八条 审议意见办理结果的报告,应当明确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改进工作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或者做其他处理的意见及原因。

第九条 督办责任单位要对承办责任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对督办过程中发现的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与承办责任单位沟通协商,保证审议意见的落实效果。

第十条 根据审议意见办理进展情况,主任会议要听取督办责任单位关于督办情况的汇报,必要时要听取承办单位的汇报。

第十一条 审议意见办理结果报告先由督办责任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提请主任会议进行审议,主任会议认为满意或者比较满意的,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即告结束;认为不满意的,由承办责任单位按上述规定程序继续办理,督办责任单位继续督查。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责成有关工作部门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邀请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关于审议意见办理结果的报告。

常委会可以对审议意见办理结果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如不满意票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再次报告办理情况。对再次报告不满意票仍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结束后,办公厅将审议意见和审议意见办理结果的报告一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要向本级人大代表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文章引用:http://www.eanetsoft.com/regulations-29-8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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